蒙娜丽莎: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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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
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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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
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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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长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
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认为特定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将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证券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
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
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
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
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
诺保密。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
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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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
所。
  第十七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
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存在违反本制度规
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
措施;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及违法违规情形
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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