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
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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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
第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
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
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界定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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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
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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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
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
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
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
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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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提前泄露。
公司筹划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各方对所知
悉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在依法依规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
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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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
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
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
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
容。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
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因为经营需要,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时,公司需向
对方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函,提醒对方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
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
进行传播和粘贴,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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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
及时应对,或者直接向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向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
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
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
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
密义务。
除第二款规定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
务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
应回避表决。对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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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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