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
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以及《蒙娜丽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制定了《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
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债务偿还能力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当年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的20%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和需求情况及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拟订。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
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召开股东会时,除
现场会议外,还应当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
会作出决议,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该次股东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