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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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5 第 01938 号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鲍冉、尹颂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
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
一致。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58,806,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182%。其中,参加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4,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012%。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
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2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43,47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18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5,543,4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0%。
据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
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22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4,349,94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56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219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7,078,4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9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97,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8311%;反对 66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357%;弃权 8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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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6,326,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734%;反对 66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59%;弃权 8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07%。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66,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7824%;反对 69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853%;弃权 8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2%。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6,294,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312%;反对 69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6%;弃权 8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2%。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3,565,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7817%;反对 74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599%;弃权 3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6,294,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241%;反对 74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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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47%;弃权 3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2%。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
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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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
经办律师:鲍 冉
尹 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