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大厦 10 楼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三、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行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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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释义
除非另有定义,在本法律意见中,下列术语或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序号 简称 全称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中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在有效期限内
行使权利,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
完毕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
间的时间段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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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本份《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纵横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调
一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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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5)第【07032】号
致: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纵横通信委托担任本次纵横通信实施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纵横通信股权激励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声明如下:
计划有关的事实,根据纵横通信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
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
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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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
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材料一起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情况
(一)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概况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65 万份
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 295 万份,预留授予 70 万份。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格为 15.35 元/份;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激励对象 1 人,行权价格为 15.35 元
/份。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
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
起满 18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为 40%、30%、30%;预留授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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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第一批)授予的股票期权在预留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每期行
权的比例各为 40%、30%、30%;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授予的股票期权在预
留授权日起满 18 个月后分两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各为 50%、50%。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及《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2023
年 11 月 4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公司通过 OA 系统对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监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了《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登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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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
案》,确定 2023 年 11 月 29 日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 5 名激励对象 295.00
万份股票期权。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纵横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
告》。
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www.sse.com.cn)刊登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批)
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杭
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第一批)股票期权的公告》。
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批)的权益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
数量为 20.00 万份,激励对象为 1 人,并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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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批)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第二批)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股票期权的公告》。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的权
益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0.00 万份,激励对象为 1 人,并
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杭州
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历次授予、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情况
(一)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后股票期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期权 授予激励对
批次 授予日 权剩余数量
(元/股) 数量(万份) 象人数(人)
(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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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 2023年11月29日 15.41 295 5 70
预留授予
(第一批)
预留授予
(第二批)
(二)历次调整及行权情况
调整前价格 调整后价格
批次 调整原因 审议时间、会议及说明
(元/股) (元/股)
首次授予/ 2023 年年度 2024 年 7 月 11 日第六届董
预留授予 利润分配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首次授予/ 2024 年年度 2025 年 7 月 28 日第七届董
预留授予 利润分配 事会第六次会议
调整前数量 审议时间、会议 调整后数量
批次 调整原因
(万份) 及说明 (万份)
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资格注销
首次 20.00 万份、部分期权未达考核行
授予 权条件注销 16.00 万份,共计注
六次会议
销 36.00 万份
本次行权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
数量如下:
行权价格 激励人数 已授予未行权股票
批次 授予日期
(元/股) (人) 期权数量(万份)
首次授予 2023年11月29日 15.30 5 259
预留授予(第一批) 2024年7月11日 15.30 1 20
预留授予(第二批) 2024年11月20日 15.30 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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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由公司对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 20.0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其余 1 名激励对象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优秀”,导致已获授的 16.00 万份
股票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由公司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杭州纵横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公告》。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历次授予、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行权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次行权已进入行权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为自
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已进入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至 2026 年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40%。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批)的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11 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批)的股票期权已进入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为 2025 年 7 月 11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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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行权条件。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当人选;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行权条件。
员情形的;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批)的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及对应的行
权比例如下:
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A) 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营业收入为 16.65 亿元,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行权比例为 10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情况
(X)
A≥Am X=100%
考核年度的营业
An≤A<Am X=90%
收入(A)
A<An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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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除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
个人层面上年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度考核结果
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4
个人层面行权
Y=100% Y=80% Y=60% Y=0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比例(Y)
在公司业绩触发值目标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 “优秀”或“良好”,
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考核当年计划行权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
第一个行权期 1 名激励
对象考核结果为“优
秀”,个人层面行权比
例为 100%。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具体情况
年5月28日,实际行权起始日、行权截止日将根据公司自主行权业务办理情
况予以确定。激励对象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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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日上市交易。
可行权数量 占本次激励计划 占授予时公司股
姓名 职务
(万份) 总量的比例[注] 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常务副总经
虞杲 64.00 17.53% 0.31%
理
李灿斌 董事 22.00 6.03% 0.1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 人)
合计 94.00 25.75% 0.46%
注:指占公司《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登记的期权总量的比例。
(二)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的具体情况
年7月10日,实际行权起始日、行权截止日将根据公司自主行权业务办理情况予
以确定。激励对象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
日上市交易。
可行权数量 占本次激励计划 占授予时公司股
姓名 职务
(万份) 总量的比例[注] 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 人)
合计 8.00 2.19%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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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指占公司《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登记的期权总量的比例。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事项
(一)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
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认为 5 名激励对象满足全部行权条件。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人员合
计为 5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102 万份。本次行权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行权相关条件,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可行权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事
宜。
(二)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核查义务,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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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和本次行权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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