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和《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
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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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
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苏州
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9 日上午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9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名。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377 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137,009,8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3.5325%。本所律师查验了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具备参会资格;本所律师无法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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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1)公司全体董事;
(2)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全体监事;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
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97,0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98,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1.5362%;反对 1,27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7.4316%;弃权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322%。
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98,4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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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00,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1.5772%;反对 1,272,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7.3202%;弃权 3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026%。
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09,2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506%;反对 1,226,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12,0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9125%;反对 1,226,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697%;弃权 7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178%。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49,5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800%;反对 1,215,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52,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1941%;反对 1,215,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4949%;弃权 4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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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45,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771%;反对 1,201,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48,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1654%;反对 1,201,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936%;弃权 6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410%。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44,2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762%;反对 1,202,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47,0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1570%;反对 1,202,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4006%;弃权 6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42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28,3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646%;反对 1,225,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31,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0460%;反对 1,225,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613%;弃权 5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927%。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28,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644%;反对 1,226,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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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30,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0446%;反对 1,226,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676%;弃权 5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878%。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34,3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690%;反对 1,220,9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37,1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0879%;反对 1,220,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305%;弃权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816%。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724,0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614%;反对 1,202,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26,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0159%;反对 1,202,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3999%;弃权 8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84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
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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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