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
它有关规定,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从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中推举,并由
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审计委员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
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协调,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其他董事应当如实向审计
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
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遇紧急事项,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当日召集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或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履行职责
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有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且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提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