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保障公司
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
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
数;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的, 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
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
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 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 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
其他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 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
进行表决。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
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
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二年。离职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
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二年,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
和商业秘密) 的信息,在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董事仍负有保密义务,其不得利用掌
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四章 董事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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