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发股份: 宏发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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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处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处印章。
  第六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二)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等其他影响公司发
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三)公司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四)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和薪酬政策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在公司章程范围内及股东
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属于股东会职权的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财务
资助等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若公司其他制度对上述事项的董事会审议设
置了金额下限或其他具体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其他按照本章程或相关规则无需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
  第九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长、被征求意见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内幕信息应当严
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或传真、挂
号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
  第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董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挂号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为维护公司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作出决议,应当有 2/3 以上董事
出席。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会议材料与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
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
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
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
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
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
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回避表决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
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二十八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   延期审议或召开
  董事会应当在不晚于会议通知日将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董事,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
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九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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