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
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
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在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或在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情况下,
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
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
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
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一次选举的董事仅为一名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
选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七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
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
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
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
行修改,并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