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发股份: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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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修 订 版 )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珠 海 华 发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公 司”)财 务 管 理 工作 ,规 范 公 司 财务 行 为,防 范 财
务 与 经 营 风 险 ,维 护 股 东 的 权 益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及 公司 章 程 规定,结合 公 司 实际 情况,制 定 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接 受 相 关 政 府 监 管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相关事项的基本制
度,适 用 于 公 司 及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各 级 子 公 司 及 分 公
司。
             第 二章 财 务 管 理 组织 架 构
     第 四 条 公 司 的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原 则 。由 公 司 总 部 按 照 本 制 度 规 定 对 公 司 范 围 内 的 财
务 工 作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统 一 指 导 ,财 务 管 理 体 系 中 各 层
级 、各 岗 位 按 照 相 应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履 行 财 务 管 理 职 责 ,
承担 相应 的 责 任。
     第五条    公 司 股 东 会 、董 事 局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等 管 理 制 度 行 使 相 关 财 务 管 理 职 权 。董 事 局 对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体 系 及 规 范 的 建 立 健 全 、有 效 实 施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在 董 事 局 领 导 下 由 总 裁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主 管 财 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对 董 事 局 和 总 裁 负 责 。各 级 子 公
司的 负责 人 对 所在 公司 的 日 常财 务管 理 工 作负 责。
     第六 条 公司 总 部设 立财 务 管 理中 心,在 总 裁 领导
下,负 责组 织 实 施 财 务管 理 与 会计 核算 工 作。各子 公司
设立 财务 部 门,负责 具体 实 施 公司 的财 务 管 理工 作,业
务工 作接 受 公 司总 部财 务 管 理中 心与 所 在 单位 负责 人 的
双重 领导。各 级 财务 部门 有 权 监督、检查 有 关 业务 部门
的财 务收 支、资 金使 用和 财 产 保管 情况,对 不 符合 公司
规定 的,有 权 要 求整 改、暂 停 支 付或 拒绝 执 行。
     第 七 条 各 级 财 务 部 门 应 完 善 岗 位 设 置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严 格 执 行 不 相 容 职 务 相 分 离 原 则 。公 司 任 用 财
务 人 员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各 级 公 司 领 导 的 直 系 亲 属 不 能 担
任 所 在 单 位 的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职 务 ,财 务 负 责 人
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从事出纳工
作。
     第 八 条 各 子 公 司 原 则 上 设 置 财 务 总 监 岗 位 ,按 照 公 司
的 人 事 制 度 进 行 任 免 。财 务 总 监 为 所 在 公 司 的 财 务 负 责
人 ,具 体 分 管 负 责 所 在 公 司 的 日 常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各 公
司由于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暂未设置财务总监岗位的,
由 财 务 经 理 代 为 履 行 职 责 。各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受 总 部 垂 直
管理,相关 人 事 及业 务工 作 由 总部 按规 定 统 筹管 理。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
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按规定 接受后续教
育 ,有 违 反 财 经 法 规 等 不 良 记 录 的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聘 任
为公 司的 财 务 人员。
     第十 条 财务 人 员因 各种 原 因 发生 工作 岗 位 变动 的,
应按 规定 做 好 工作 交接 ,移 交 所有 经管 财 务 资料 和其 他
经营 资料。未 办 妥交 接手 续 的,不得 办理 转 岗 或调 动、
离职 等手 续。
                 第 三章 财 务 会 计 管理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执 行 统 一 的 会 计 政 策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及 公 司 制 定 的 会 计 核
算相 关制 度 进 行会 计核 算 和 编制 财务 会 计 报告。
     第十 二条 公 司 应按 照国 家 有 关主 管部 门 规 定的 时间
和格 式要 求 编 制和 报送 财 务 会计 报告,各 公 司单 位负 责
人、主 管会 计 工 作负 责人、主 管 会计 机构 负 责 人应 对财
务会 计报 告 会 计信 息的 合 法、真实 和完 整 在 各自 职责 范
围内 负责。
     第十 三条 公 司 每年 度编 制 财 务决 算报 告,经 财务 总
监审 核,报 总 裁 同意 后,提 交 公 司总 裁办 公 会 会议 审
议。
     第十 四条 公 司 年度 财务 报 告 需依 法经 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会计 师 事 务所 聘请 需 经 公司 董事 局 审 议后,提交
股东 会审 议 批 准。
     第十 五条 公 司 的财 务会 计 信 息和 相关 经 营 信息 的披
露和 解释 应 按 照公 司相 关 规 定进 行,任 何 人 未经 授权 不
得擅 自对 外 披 露和 解释。
     第十 六条 公 司 应建 立完 善 的 财务 会计 信 息 和会 计档
案管 理制 度,按 照国 家规 定 的 期限 妥善 保 管 财务 会计 档
案。
               第 四章 财 务 预 算 管理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应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通 过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编 制 、审 批 和 执 行 ,严 格 控 制 各 公 司 的 财 务 成 本 费
用,确 保公 司 各 项经 营计 划 和 财 务 目标 的 达 成。
     第十八条 财务预算应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
目标 要求,并 按 “统一 组织,逐 级落 实”原 则 实 施管 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预算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并 应 逐 级 分 解 至 各 公 司 各 层 级 ,各 预 算 管 理 单 位 在 责 任
范 围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确 保 预 算 目 标 达 成 , 控 制 成 本 费 用
开支。
                 第 五章 税 务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遵 守 税 收 法 规 、依 法 诚 信 纳 税 是 公 司 税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宗 旨 。各 公 司 和 税 务 管 理 人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税 收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政 策,依法 纳税。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税务管理应建立税务管理组织体
系 ,健 全 税 务 管 理 制 度 , 规 范 涉 税 业 务 管 理 流 程 , 合 理
防范 与控 制 税 务风 险,提 高 纳 税管 理综 合 效 益。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为税务管理工作统筹部
门 ,负 责 日 常 税 务 管 理 工 作 ,税 务 检 查 应 对 ,纳 税 风 险
评估 和防 范,税 务档 案管 理 等。
                第 六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 十三 条 公 司应 建立 和 完 善资 产管 理 办 法,规 范
资产 管理 行 为,依法 经营 和 管 理公 司资 产,保 证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和 完 整,促 进资 产 的 保值 增值。
   第二 十四 条 公 司的 资金 实 行 统一 管理,根 据 “统收
统支、收支 分 离 、以收 定支”的 总体 原则,公 司 的所 有
资金 应纳 入 法 定会 计账 册 核 算,严 禁违 规 设 立“小 金
库”或 保留 账 外 公款。所有 的 资 金支 付应 依 据 有效 的凭
据,包 括有 效 合 同、合 法凭 据、有效 的票 据 等,杜绝 以
白条 或不 规 范 凭证、票据 支 取 资金。
   第二 十五 条 各 项资 产统 一 由 所在 公司 财 务 部门 进行
会计 核算,各 公 司财 务部 门 对 资产 的管 理 履 行会 计监 督
职责。实物 资 产 的日 常管 理 由 指定 的资 产 管 理部 门负
责,资 产管 理 部 门应 建立 资 产 管理 台账、详 细 记录 基本
信息,使用 情 况 ,维修 记录 等。
     第二 十六 条 公 司对 外投 资 应 严格 遵守 公 司 的审 批权
限和 审批 程 序。根据 投资 金 额 和投 资授 权 范 围,分 别由
公司 股东 会、董 事局、董事 局 主 席、经 营班 子 审 批,审
批通 过后 方 可 立项 实施。在 项 目投 资运 作 前,应进 行项
目可 行性 研 究,对立 项、可 行 性 报告、出资 额、出资 方
式等 重要 事 项 全面 研究,并 形 成规 范的 书 面 文件。在对
外投 资过 程 中,公司 应追 求 投 资收 益最 大 化,同时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 险。重大 投资 项 目 应组 织有 关 专 家、专 业人
员进 行评 审。
     第二 十七 条 为 保障 资产 安 全 及预 防潜 在 风 险,公 司
根据 业务 需 要,对主 要设 备、自 持物 业、存 货、车辆 等
长期 使用 资 产 及在 建工 程 投 保财 产险,以 降 低潜 在损
失。
     第二 十八 条 公 司应 加强 应 收 款项 和信 用 风 险管 理,
建立 应收 款 项 的定 期对 账 与 清查 机制,避 免 或减 少呆
账、坏 账损 失。严格 预付 账 款 支付 的管 理 流 程,防 范资
金支 付风 险。各 业务 主责 部 门 负责 落实、跟 踪 应收 款项
的回 收,财 务 部 门定 期督 办 并 配合 对账、清 查 与催 收工
作。
     第二 十九 条 公 司应 定期 对 各 类资 产开 展 全 面盘 点、
检查 和价 值 评 估工 作,以 确 保 账实 相符。对 盘 点发 现的
盘盈、盘亏 和 折 损,应 分析 账 实 差异,形成 书 面 报告,
并及 时处 理。对 于存 在减 值 迹 象的 资产,应 进 行减 值测
试,合 理预 计 各 项资 产可 能 发 生的 损失,计 提 资产 减值
准备 及按 公 司 规定 审批。
   第三 十条 资 产 损失 事项 确 定 发生 时,相 关 业 务部 门
应当 认真 清 查 核实 相关 资 产 损失,取得 确 凿 、合法 的证
据,提 交资 产 核 销申 请,并 按 公 司规 定审 批。获 批后 相
应进 行财 务 核 销处 理。
   第三 十一 条 公 司计 提资 产 减 值准 备或 者 核 销资 产损
失金 额较 大,对 公司 当期 损 益 的影 响占 公 司 最近 一个 会
计年 度经 审 计 净利 润绝 对 值 的比 例在 10%以 上且 绝对 金 额
超过 100 万 元的 ,还需 提交 公 司 董事 局审 批,并 按照《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股票 上市 规 则》的规 定对 外 披 露。
         第 七章 负 债、融 资及 担 保 管 理
   第三 十二 条 公 司应 当按 照《企 业会 计准 则》规 定,
规范 各类 负 债 的确 认、计 量、记录 行为,正 确 设置 和使
用科 目进 行 会 计核 算。
   第三 十三 条 加 强应 付账 款 管 理,公 司应 定 期 与供 应
商对 账,如 有 不 符,应 查明 原 因 ,及时 处理。公 司对 暂
估入 账的 应 付 款项 应严 格 管 理,定 期跟 进 并 及时 清理。
   第三 十四 条 公 司应 加强 应 付 票据 管理,根 据 业务 特
点制 定相 应 的 票据 管理 办 法,明确 票据 签 发、承兑、解
付等 的审 批 流 程。
     第三 十五 条 公 司应 加强 公 司 融资 管理,根 据 自身 战
略和 业务 发 展 需求 制定 融 资 计划,降低 融 资 成本,控制
融资 风险,合 理 适配 资本 结 构。所有 融资 决 策 需经 公司
董事 局审 批 后 实施。
     第三 十六 条 公 司发 生“对 外 担 保”事 项,应 董 事局
会议 审议 通 过,并及 时披 露 。
     公司 下列 对 外 担保 行为 ,须 经 股东 会审 议 通 过。
     (一)公 司及 公司 控股 子公 司 的 对外 担保 总 额 ,达到 或
超过 最近 一 期 经审 计净 资 产 的 50%以 后提 供 的任 何担 保;
     (二)公 司及 公司 控股 子公 司 的 对外 担保 总 额 ,达到 或
超过 最近 一 期 经审 计总 资 产 的 30%以后 提 供 的任 何担 保;
     (三)按 照担 保金 额连 续 12 个月 内累 计计 算 原 则,超
过公 司最 近 一 期经 审计 总 资 产 30%的担 保;
     (四)为 资产 负债 率超 过 70%的担 保对 象提 供 的 担保;
     (五)单 笔担 保额 超过 最近 一 期 经审 计净 资产 10%的担
保;
     (六)对 股东、实 际控 制人 及 其 关联 方提 供 的 担保。
             第 八章 收 入、成 本费 用
     第三 十七 条 公 司在《企业 会 计 准则》允许 范 围 内择
定适 合自 身 特 点的 会计 政 策,按会 计政 策 确 认各 类收
入、成 本与 费 用 。
     第三 十八 条 公 司应 做好 业 务 合同 管理,有 效 组织 业
务合 同签 订、审 查和 执行。财 务 部门 应参 与 业 务合 同的
审核,对合 同 金 额、结 算方 式、涉税 事项、财 务 风险 等
提出 意见。
     第三 十九 条 公 司应 加强 收 入 定价 政策、销 售 折扣、
销售 退回、收 入 款项 缴存 及 销 售发 票开 具 等 的内 控管
理,有 效防 范 舞 弊行 为,确 保 收 入与 资金 安 全。
     第四 十条 成 本 费用 开支 须 遵 循真 实、合 规、合理 的
原则,按公 司 规 定的 流程 与 权 限进 行审 批。根 据不 同成
本费 用开 支 的 性质,公司 按 实 际业 务制 定 具 体的 管理 办
法与 细则。
               第 九章 利 润 分 配 管理
     第四 十一 条 公 司当 年的 税 后 利润 按以 下 顺 序分 配 :
 (一)如 有 未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二)按法 律规 定 提 取法 定盈 余 公 积金 (10%);
 (三)根据 股东 会 的 决定 提取 任 意 盈余 公积 金;
 (四)根据 股东 会 的 决定 对剩 余 利 润进 行分 配。
                   第 十章 附 则
     第四 十二 条 关 联交 易、对 外 捐 赠等 事项 另 行 制定 管
理制 度进 行 规 范,各 公司 应 遵 照执 行。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制 度 规 定 与 国 家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司 章 程 抵 触 时 ,以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为准。
     第 四 十 四 条 公 司 章 程 及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对 股 东 会 、董
事 局 、董 事 局 主 席 权 限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的 ,按 章 程 及 相
关管 理制 度 的 规定 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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