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发股份: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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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局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充分发挥董事局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局秘书一名。董事局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局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局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局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局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参照本工作本制度予以执行。
           第二章 董事局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局秘书:
 (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局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局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局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局秘
书对公司和董事局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董事局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局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负责董事局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七)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局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局秘书的工作。董事局秘
书为履行职权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应当给予董事局秘
书履行职责必要的保证。
 第十条 董事局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董事局秘书的任免及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局推荐书,包括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局决议;
 (四)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局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局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述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董事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局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局解聘董事局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局秘书
或董事局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局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董事局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局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局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空缺期间,董事局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局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局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局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局主席代行董事局秘书职责。董事局秘书
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局主席应当代行董事局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六个月内完成董事局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局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局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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