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发股份: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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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
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
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
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
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局主席、董事局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
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
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见附件),并连同项目资料、有关内幕知情
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局秘书处。董事局秘书处在两个交易日
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董事
局秘书。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局秘书登记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见附件),并经公司董事局主席签字确
认后,交由董事局秘书处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董事局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
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和本
制度等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对公司、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
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及人员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方式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相
               关内容
               ?国家秘密
暂缓或豁免的类型
               ?商业秘密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暂缓或豁免的信息类型     ?定期报告中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登记事项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登记表(附件二)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
                ?是 ?否
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披露相关信息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局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局主席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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