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2025-038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市公司”、“江特电机”)控股股东为江西江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特
电气”),实际控制人为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分别持
有江西江特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特实业”)50%的股权,江特实业持有江特
电气 57.43%的股权,江特电气持有江特电机 14.12%的股份且系江特电机的第一
大股东。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分别直接持有江特电机 0.03%、0.02%的股份,
系江特电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由“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变更为“王新先生、朱军先生”。
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述
下简称“伍佰英里科技”)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分
别向伍佰英里科技转让其持有的江西江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实
业”)25%的股权。本次转让后,伍佰英里科技持有江特实业 50%的股权,朱军先
生、卢顺民先生各持有江特实业 25%的股权。
同日,伍佰英里科技控股股东王新先生与朱军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约定自本次转让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朱军先生与王新先生双方在江特实业、江
特电气、江特电机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一致行动,双方及双方控制的企业、委派
的董事等在行使或受托行使股东权利、承担集团公司股东义务、行使集团公司董
事职务时保持一致行动;卢顺民先生与朱军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
定自本次转让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卢顺民先生将其所持有的江特实业 25%的股
权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全部委托给朱军先生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江特电气,公司实际
控制人由“朱军先生、卢顺民先生”变更为“王新先生、朱军先生”,卢顺民先
生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与朱军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如下: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签订:
朱军先生与卢顺民先生(单称或合称“转让方”)
北京伍佰英里科技有限公司(称“投资方”)
江西江特实业有限公司(称“江特实业”或“公司”)
以 31,500 万元(“转让款”)受让朱军、卢顺民合计 50%的股权(对应 500 万
元注册资本),其中,以 15,750 万元受让朱军 25%的股权(对应 250 万元注册
资本),以 15,750 万元受让卢顺民 25%的股权(对应 250 万元注册资本)(“本
次转让”)。本次转让后,投资方持有江特实业 50%的股权(对应 500 万元注册
资本)(简称“标的股权”),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朱军 250.00 250.00 25.00%
卢顺民 250.00 250.00 25.00%
伍佰英里科技 500.00 500.00 50.00%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00%
本协议签署后,朱军与王新将另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本次转让
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朱军与王新双方在江特实业、江特电气、江特电机的经营
管理和决策中一致行动,双方及双方控制的企业、委派的董事等在行使或受托行
使股东权利、承担集团公司股东义务、行使集团公司董事职务时保持一致行动。
具体安排以朱军与王新另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为准。
本协议签署后,卢顺民与朱军将另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自本次
转让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卢顺民将其所持公司 25%的股权(对应 250 万元出资
额)对应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全部委托给朱军行使。具体安排以卢顺民与朱军另
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为准。
各方同意,本次转让完成后,通过前述《一致行动协议》与《表决权委托协
议》的安排,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新、朱军。
件均得到满足后的叁(3)个工作日之内,分别向朱军、卢顺民支付转让款人民
币 3,150 万元,合计 6,300 万元(“第一期转让款”);
且原股东应放弃相应的优先购买权,投资方所提名/委派的董事人选在上述股东
会决议中被选举为公司董事。
的 30 个自然日之内,分别向朱军、卢顺民支付 3,150 万元,合计 6,300 万元(“第
二期转让款”):
的 30 个自然日之内,分别向卢顺民、朱军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中的 7,875 万
元,合计 15,750 万元(“第三期转让款”):
持有江特实业 50%股权的股东,投资方所提名的董事已工商备案为江特实业的董
事;
为王新、朱军;
付第三期转让款之后,若转让方及集团公司未发生违约情况或未发生需要以保证
金先行抵扣、垫付、赔偿的情况下,投资方应在支付第三期转让款之后的 3 个月
内将保证金支付给转让方。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表决权委托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签订:
甲方:卢顺民
乙方:朱军
本次表决权委托所涉股权为甲方于前置股权投资完成后持有的江特实业的
全部股权,即江特实业 250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江特实业 25%的股权(以下简称
“授权股权”)。
理人,全权代表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江特实业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权之上法定附有的如下股东权
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行使股东提案权,提交包括提名、推荐或变更、罢免江特实业董事、
监事等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议或其他议案;
(2)召集、召开和出席江特实业的股东会会议,及与股东会有关的事项;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或江特实业章程需要股东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对股东会审议、表
决事项进行投票,签署相关文件,但涉及授权股权的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直接
涉及甲方所持股权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4)法律法规或者江特实业章程(包括其修正、变更、增补及重新制订的
内容,而不论其生效时间在本协议订立之前或之后)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
表决权,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等同于其股权的转让。除上述约定的委托事项外,甲方剩余的股东权利(如收益
分配权、财产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和义务仍由甲方行使和承担,甲方自行承担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相
关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的问询和调查、参加诉讼等。
特电机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终止;甲方不再为江特电机的实际控制人。
本协议所述本次委托表决权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
方在行使委托权利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行投票表决,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或
者征求甲方同意,亦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三)《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致行动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签订:
甲方:王新
乙方:朱军
为保障集团公司的持续稳定运营,确定并稳固甲乙双方对集团公司的控制权
和共同控制关系,甲乙双方同意在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
议等决策事项中保持一致行动。
董事,在参与集团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及其他重大事
宜决策等方面保持一致行动,共同行使董事、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提名董
事、监事候选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董事会、股东会(含公司改制后的股
东大会,下同)提案权,行使董事会、股东会表决权等方面保持一致行动。
关联交易等事项;
股东会审议的所有事项。
江特实业 25%的股权)亦属于本协议项下乙方应履行一致行动义务的股权范围。
特电气等间接主体方能实现,则甲乙双方应当在该等间接主体的内部审议程序中
亦保持一致行动义务。
项向集团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提出议案之前,以及在行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
项的表决权之前,须事先充分沟通协商,就权利行使及相关议案、表决事项达成
一致行动决定。
以及股东会会议中对该等事项行使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或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团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本协议第 3.1 条所产生的意见行使表决
权。如一方不能亲自参加集团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而需要委托他人参会时,
应当首先委托对方代为参加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如双方均不能亲自参加集团
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而需要委托他人参会时,双方应共同委托同一受托方
代为参加相关会议并行使一致的表决权。
特实业、江特电气、江特电机委派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甲乙双方均负有要求
上述被委派人员履行本协议并执行一致行动事项的义务。同时,双方应确保其所
控制的所有持股主体及其直接持股股份均将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按照达成的一致
行动决定在公司股东会层面行使股东权利。
再直接或间接持有集团公司股权/股份之日或双方协商解除之日止。
的任何一方单方终止、解除或撤销,本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
均为不可撤销条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王新先生基于对公司主营业务、所处行业、内在价值
及发展前景的高度认可,王新先生将充分利用其在整合资源、产业规划、资金和
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赋能,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及管理效率,
促进上市公司稳定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对社会公
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王新先生长期致力于新能源产业、超硬材料及人工智能领域,在三大方向上
均拥有项目储备与深厚的技术积累,其背景与江特电机在新能源领域的优势与发
展方向完美契合。
朱军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自公司改制以来,分别担任了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董事和名誉董事长职务,在公司拥有极高的威望和超前的战略眼光,对
行业及公司拥有深刻的理解,带领公司紧紧抓住了行业发展的多次历史性机遇。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王新先生与朱军先生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双方将
强强联合,携手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盈利
能力。本次协议的签署将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编制并披露权
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将于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敬请投资者关
注。
(三)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目前仍在办理中,伍佰英里科技将分期完成转让款
的支付,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上市公司收
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伍佰英里科技、王新先生将严格遵守该规定。
(五)有关公司的各项信息均以公司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内容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卢顺民、朱军与北京伍佰英里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江特实业有限
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二)王新与朱军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三)卢顺民与朱军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