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创业: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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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之规定,所有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向公
司要求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
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对外报送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
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
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
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
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1-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
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当向接触到公司信息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
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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