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创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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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华星创
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为独立董事行使的特别职权,应当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施行,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指定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根据公司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所有参会人员。但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传真、电子邮
件、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豁免本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进行
表决。
  独立董事通过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等远程技术手段参会的,也属于上述亲
自出席会议的情形。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召集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
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独
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独立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独立董事行使表决权。该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独立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
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
法达成一致时,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审议议案;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主要意见;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八)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
会议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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