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3 证券简称:大连圣亚 公告编号:2025-039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圣亚”或“公司”)拟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
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情况及相应整改措施
(一)处罚情况
例增持、减持未报告、披露及在限制期内交易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5 号),具体如下:
“一、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超比例
增持、减持未报告、披露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其限制期内交易行为
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
(二)整改措施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毛崴已缴纳罚款。自 2023 年 3 月 6 日起,上述行政处罚
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已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情况及相应
整改措施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任董事兼总经理毛崴作为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
京基金”)股东之一,因磐京基金及其股东在股票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
规行为被予以通报批评,责任认定如下:
“磐京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大连圣亚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 5%时,未及
时停止买卖,且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不完整。同时,磐京基
金在确定未来增持计划时,未能谨慎考虑并评估其后续增持计划及相关安排,导
致披露前次增持计划后,在外部客观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大
幅调整增持计划,有关增持计划的披露不准确,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磐京基金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第十六条,
条、第 2.3 条、第 2.23 条、第 3.1.7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定。
有关责任人方面,磐京基金股东毛崴、股东韩淑琴作为磐京基金的主要负责
人,负责信息披露及相关增持事项,对磐京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23 条等相关规定。”
自 2023 年 3 月 6 日起,上述纪律处分涉及的相关当事人毛崴已不在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董秘进行口头
警示
及时任董秘丁霞进行口头警示,具体如下:
“经查明,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操作中存在以下不规范情况。
公司多次未及时、审慎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 条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
理指南》等相关规定。经讨论,我部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秘丁霞予以口头警告。”
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持续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不断完善公司
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关于对杨子平、毛崴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进行监管谈话而收
到 大 连 证监局 下 发的《 关于 对杨 子平 、毛崴 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 决定》
([2020]11 号),具体如下:
“2020 年 6 月 30 日晚,经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议,
大连圣亚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出现紧急情况为由,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提议罢免
公司总经理。我局关注到董事会召开的紧急情况理由并不充分且引起公司众多职
工情绪不稳定,我局已收到近 200 名公司员工联名发出的《大连圣亚全体员工严
正声明》。为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我局以电话和书面函件形式要求董事会主要
负责人杨子平、新任董事毛崴来我局进行监管谈话,并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告知
你们,但你二人拒绝配合我局的监管工作,一直未到我局进行谈话,也未通过其
他方式说明相关情况。你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百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们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依法依规
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董事职责,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杨子平、毛崴后续已主动配合大连证监局谈话,并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已违反
相关规定。公司积极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循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汇报,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董秘进行口头
警示
杨子平进行口头警示,具体如下:
“经查明,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披露公告称,因涉及营口金泰珑悦起
诉股权转让纠纷事宜,公司主要账户被司法冻结。直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公
告称,已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收到《民事裁定书》,公司以评估总价值为 1.9 亿
元的不动产作为置换财产申请法院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现法院已经裁定解除
冻结。
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进展事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任董秘杨子平予以口头警示。”
公司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持续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不断完善公司
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杨子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项如下:
“经查明,2019 年 12 月 7 日,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连圣亚或公司)时任董事杨子平披露增持计划公告称,拟于该增持计划公告披
露之日起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 3%到 10%,即增持不低于 3,864,000 股,不
超过 12,880,000 股。2020 年 5 月 6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杨子平于 2020 年 3 月
年第一季度报告。
杨子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
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增持,且违规的股票数量与交易金额均较大。上述
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4 条、第 3.1.7 条等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杨子平上述违规增持日期与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的窗口期仅相
差一天。2020 年 5 月 6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对于此次窗口期增持的股份,杨子
平承诺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在十二个月后出售时如有收益,所有收益归上市公司
所有。据此,对上述情节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杨子平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
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时任董事杨子平因粗心疏忽误于窗口期首日增持,其已经认识到该等失误操
作违反了相关规则,对于此次窗口期增持的股份,杨子平承诺十二个月内不进行
减持,在十二个月后出售时如有收益,所有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杨子平进一步
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再发生类似事项。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因(1)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相关风险提示、收入扣除等事项披露不真
实、不准确,前后披露存在重大不一致;
(2)公司未按要求披露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的公告;(3)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
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前后披露不一致;(4)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部分董事的异议情况;(5)关联交易、董事会决议等多项信息披露不规范;(6)
信息发布不公平,拒不落实本所监管要求,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子平、时任副
董事长兼总经理毛崴(代行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禇小斌予以公开谴责,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庞静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加强对《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等相关规
范的学习,提升对信息披露规则的理解能力,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加强与监管
部门的沟通,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毛崴、姚石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2021]115
号)查明情况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70 号),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毛
崴予以公开谴责:
“毛崴、姚石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未及时依规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毛崴、
姚石予以公开谴责。”
自 2023 年 3 月 6 日起,上述纪律处分涉及的相关当事人毛崴已不在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