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旺电子: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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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文件报送至公司,
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将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
会审议;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
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
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
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
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
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
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
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该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本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
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双方续
签《审计业务约定书》;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按
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
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选聘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或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
息;
  (三)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审计义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   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及时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董事会应为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
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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