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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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科学性与决策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工作条例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研究小组,同时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结合公
司发展的需要,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公司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建议;
 (五) 对公司拟定的有关长远发展规划、创新业务和战略性建议等,在董
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六) 调查和分析公司有关重大战略与措施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改
进和调整的建议;
 (七)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过半数的
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会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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