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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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
工作;由董事长提名,并由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工作条例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所需的信息收集和
文件起草等工作,以及筹备委员会会议;工作小组同时作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工作小组对提名委员会负责,向提名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五) 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过半数的
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会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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