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发出要约事宜法律意见书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济南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1111 号华润大厦 55-57 层 邮编:250101
电话/Tel:(+86)0531-66590909 传真/Fax:(+86)0531-66590906
二〇二五年七月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法律意见书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法律意见书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济南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济南
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济南工控”
)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济南工控免于发
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取得收购人如下承诺:
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说明,没有任何遗漏、不全面或者不完
整;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一致;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法律意见书
权和批准;
诺均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误导
情形。
在发表本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地方性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所明确引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出
具。
终依赖于收购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收购人已
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该等文件、资料及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收购相关主体或其他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和专业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
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在专业上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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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息披露材料一同报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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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上市公司/茂硕电源/公司 指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济南工控 指 济南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济南产发集团 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产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济南产发集团全资
产发科技 指
子公司,持有茂硕电源 35.77%股份
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产发科技全资子公
能投公司 指
司,持有茂硕电源 7.69%股份
济南市国资委 指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济南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 98.47%济南产发集团股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划转 指 权无偿划转至济南工控,从而使得济南工控间接拥
有茂硕电源权益,并成为茂硕电源间接控股股东
标的股权/划转股权 指 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8.47%股权
济南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 98.47%济南产发集团股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划转 指 权无偿划转至济南工控,从而使得济南工控间接拥
有茂硕电源权益,并成为茂硕电源间接控股股东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
《收购报告书》 指
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所 指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工业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
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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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根据济南工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济
南工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济南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0MA7D34NU0N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 3-21 号 D 塔 2501
法定代表人 孔令伟
注册资本 3,500,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 2021 年 11 月 16 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
资产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
业);园区管理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
经营范围 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
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非融资担保服务。(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经营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济南工控是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
的国有独资公司。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济南工控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现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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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书面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
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
存在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需要
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且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
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的方式
(一)收购人拥有的股份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济南市国资委关于济南产业发展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济国资产权〔2025〕12 号),
本次收购系济南市国资委将所持有的济南产发集团 98.47%股权无偿
划转给济南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济南工控。
本次收购前,济南产发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产发科技系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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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35.77%),与产发科技的全资子公司能投公司
(持股比例 7.69%)为一致行动人,二者合计持有 43.46%的股份。
产发集团作为产发科技的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济
南市国资委作为济南产发集团的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
人。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变,收购人作为济南市
国资委全资子公司,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43.46%股份。根据《济南市
国资委关于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
“本次股权划转后,济南产发集团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职权不变,
上市公司有关事项由济南产发集团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
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产发科技,实际控
制人仍为济南产发集团,最终控制人仍为济南市国资委。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属于在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对上市公司股份进行的无偿划转,本次收
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
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化。
(二)本次收购所涉及相关文件的有关情况
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
(济国资产权〔2025〕
将市国资委持有的济南产发集团 98.47%股权无偿划转至济南工
控,相应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划转基准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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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划转后,产发集团对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职
权不变,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由产发集团依照法定
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
(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普
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结合本所律师通过
公开渠道查询,本次无偿划转标的为济南产发集团股权,不存在质
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产发科技持有上市公司
能投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27,432,771.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7.69%),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
三、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
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本次收购
系收购人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济南市国资委持有的济南产发集
团 98.47%股权,导致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该收购行为已取得济南市国资委出具的
批准文件,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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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济南市国资委已经批准本次划转,收购
人通过划转间接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合法有效,本次收购属于《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四、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济国资产权
〔2025〕12 号),明确将济南市国资委持有的济南产发 98.47%股权
无偿划转至济南工控,股权划转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仍为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次收购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项的审查(如需)。
五、本次收购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划转已经获得现阶段各方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济南产发集团本次划转的目标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
质押、冻结等限制划转的情形;本次划转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
位为目的,在本次划转实施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化,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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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易条件的规定,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济南
市国资委已出具《济南市国资委关于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济国资产权〔2025〕12 号),对股份划转
标的、管理权限变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
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本次收购有关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
的要求编制了《收购报告书》,并通知茂硕电源依法进行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就本次收
购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披露义务;收购
人尚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人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
询证明》显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之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及收购人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不存在买卖茂硕电源股票的情况。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
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法律意见书
具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收购人已经就本次收
购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披露义务;收购
人的本次收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
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