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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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广
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
任期届满未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提出辞任后,公司应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
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自董事会聘任新一任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聘任,在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
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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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具体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
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及实际情况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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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涉
及竞业限制相关约定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规定,并应严
格履行其对于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作出的承诺。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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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