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奕智能: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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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境内
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
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
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
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
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金融机构借款,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
的预测金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
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
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
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审
议额度。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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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需求,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
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负
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 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
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协议;
  (三) 公司财务部应至少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
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四)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
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
系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监督部门,负责审查
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
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如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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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
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
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
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
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
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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