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奕智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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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
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
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准确、贴切的语言和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
夸大等性质的词语,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
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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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
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即自起算日起或者触
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
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 生类似事件时,应
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
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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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
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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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
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
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
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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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包括全年营业收入、按照《上市
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或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等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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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
  (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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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波动时。
  第二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
照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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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及深交所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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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相关情况:
   (一)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
   (二)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
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
响: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
的 30%;
 (七)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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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十四)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 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
披露;
  (二)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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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
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新业
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
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
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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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
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
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
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经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
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深交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
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 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 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 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 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保
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按照本条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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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
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
室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交所,由深交所审核
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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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定期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公司各部
门、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公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十二条    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
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
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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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
发布信息应当以本制度作为行为规范,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
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
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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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的,应当合理使用融
入资金,维持公司控制权或生产经营稳定,不得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向公司转移风险,
并依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体活动
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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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报送及内幕
信息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
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事项: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的最终审批。
  第七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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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
  (五)相关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书面保密承诺;
  (六)内部审核程序;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该信息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事项。
                 第九章 其他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确
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的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
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档案管理制度中应当确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具体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
公司可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并可以要求其作出适当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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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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