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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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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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
体上刊登《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
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永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8 日上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82,646,48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5431%,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均
为截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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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60,154,55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7.306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346 人,代表股份 122,491,9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236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4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603,5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13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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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议案 1 为特别决议,须由参
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78,821,4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467%;反对 3,521,3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8,819,1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459%;反对 3,521,3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8,814,0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441%;反对 3,522,4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8,818,6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457%;反对 3,521,3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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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8,819,3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460%;反对 3,521,3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8,814,3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442%;反对 3,522,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8,816,4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449%;反对 3,471,1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2,198,7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16%;反对 128,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55,8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200%;反对 128,52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3%;弃权 319,19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37%。
本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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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82,214,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73%;反对 74,3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171,9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638%;反对 74,32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5%;弃权 357,29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07%。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9,885,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42,4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9%。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9,892,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49,6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0%。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9,892,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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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49,6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0%。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9,892,3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49,4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9%。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9,892,3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49,4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9%。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9,883,4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40,5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6 %。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9,882,4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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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9,5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4%。
本议案通过 。
表决结果:同意 279,900,9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57,9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 %。
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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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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