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5-080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7 月 28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8 日 9:1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董事会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615 人,代表股份 903,550,64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5.0609%。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为 620 人,代表股份 1,868,840,503 股,占总
股本的 31.1509%。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
指持有公司 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
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 6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3,636,04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3943%。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议案1
为累积投票制议案,议案1、2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
(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公司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
表决结果为当选。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
权股份总数的 0.9348%;弃权股份数为 4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 185,695,853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901%;反对股份数为 17,470,791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94%;弃权股份数为 4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5,0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5%。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
权股份总数的 0.9389%;弃权股份数为 50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
权股份总数的 0.9560%;弃权股份数为 5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
权股份总数的 0.9423%;弃权股份数为 50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
权股份总数的 0.9423%;弃权股份数为 57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
权股份总数的 0.9362%;弃权股份数为 50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68,840,503 股。同意股份数为
权股份总数的 0.9377%;弃权股份数为 58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田夏洁、吴雨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发表如下
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