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电: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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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中绿电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解除其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置程序。担任党委
委员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参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应当按照党委决定发表意见,进
行表决。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选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
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由过半数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咨询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相关档案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工作及
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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