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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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雪峰科技”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高
效的决策机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雪峰科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内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
等被授权主体行使。本办法所称“行权”,指授权对象按照授权主体的要
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四条 授权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合规。董事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授权。
  (二)适度授权。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度授权,兼顾决策效率,
提升授权的执行效果。
  (三)权责对等。董事会明确被授权主体的各项权责,被授权主体应
按照相应的工作规则和有关管理制度,忠实、勤勉地从事经营管理工作,
行使职权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章 董事会授权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范围为: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法定职权外的其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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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经董事会审定的年度预算(计划)内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包括:
  (一)一定范围内的财务预算具体执行;
  (二)一定范围内的内部产权划转事项;
  (三)一定范围和金额内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事项;
  (四)一定范围和额度内的融资事项;
  (五)一定范围和金额内的捐赠事项;
  (六)一定范围内全资、控股企业的公司章程修订方案;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可授权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制订授权事项清单,明确被授权主体、授权事项、
权限划分标准等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并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
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董事会授权的执行和调整
  第八条 切实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依法依规发挥党委在董事会授权决
策中的前置把关作用。
  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
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的重大事项,由事项主办部门提出意
见并会签相关部门,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决定。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应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研究、
决定。
  第十条 根据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及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单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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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要求,董事会授权事项需出具董事会决议的,由董事长、总经理提请董
事会签署相关决议。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董事会授权事项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授权事项
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投资
环境等动态管理授权事项。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收回或部分收回授予的权限。
  (二)被授权主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或部分收回已经
授予的权限,或者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
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范围、行权条件、终
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 董事会授权的监督和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董事会授权监督、检查机制,采取日常跟踪、定
期报告和专项报告的方式落实对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加强与被授权主体沟通协调,对执行中出现的重要
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必要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被授权主体以年度为周期,向董事会书面汇报授权事项的
决策及其执行情况。特别事项采取专项报告方式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被授权主体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
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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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作出决策。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及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授权对象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的,应当向董事会汇报转授权
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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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
序号                 授权事项              被授权主体
     决定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及以下对外投资、收购
     委托理财等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定全资企业内部的产权划转、协议转让和产权置换(国有
     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循国资监管有关规定)。
     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及以下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或报废、债权债务处置、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决定单项或对同一事项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100万
     元的用于公益性资产赠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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