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兴制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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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
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兴生物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合规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公
司可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进行自愿性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
息;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与传真联系;
  (七) 现场参观或座谈交流;
  (八) 上证 e 互动;
  (九) 分析师会议;
  (十) 路演;
  (十一)   投资者说明会;
  (十二)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
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
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
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
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
者科创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
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
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
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 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 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相关人员、机
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 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 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
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
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
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
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运营、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以及心理素质;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制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
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或顾问咨询、策划和
协助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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