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兴制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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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依法发布的定期报告及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如有)(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
司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员。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信息内容时,也应及时、
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视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
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第十五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
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
告等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科创板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
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自
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
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
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
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上
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二)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三)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及其以上;
  (三)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
以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
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
定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
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    因《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
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
到《科创板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说明
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科创板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 交易事项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四) 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
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
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
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
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
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
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
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
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
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
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要
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
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
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
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
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
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
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
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 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
程。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 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
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十七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符合条件媒体。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
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
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
布。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
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
判决书等。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
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
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
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二)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公
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
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第六十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事
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
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
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科创板上市规则》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科创板上市
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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