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兴制药: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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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体独
立董事。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会议表决时,可以采取
书面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审议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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