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兴制药: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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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批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科兴生物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
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
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
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
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批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
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
豁免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
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
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
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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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暂缓
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
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
关内容等;
  (四)豁免披露所涉及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五)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
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八)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
                        ;
  (九)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
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
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
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批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
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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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批
附件一: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员                所在部门
                                 □暂缓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是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息知情人登记表        □否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核意见
    备注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批
附件二: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科兴生
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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