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集团: 江河集团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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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
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通知发出时间;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证券
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召开期间,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股东会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
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
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
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
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
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
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
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召开股东会采用证券监
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
之后宣布开会 :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五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
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
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
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质询不限时间
和次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四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
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也可以在股
东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
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到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
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
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
发言权。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与会的董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六章   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除外)。
  第四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
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
数位候选董事;
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
权总数;
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 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
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
(如有) ;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 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优
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
决议。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交所报告。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还包括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九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
必要时也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
散会。
                第十章   股东会决议公告及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于股东会召开情况,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进
行信息披露,及时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
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如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类别股,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类别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
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
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
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
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为准。在司法机关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前,
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和上交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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