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集团: 江河集团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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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
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
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在离任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
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如有)、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
件。
  第八条 如离任董事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
司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如董事离任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
等),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
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
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任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
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任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任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
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
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任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
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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