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5 年
修订)》(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以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
处理(以下简称“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依据本
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
下:
《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与出具本专项法
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有关书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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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及原
件具有一致性。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何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权利。经核查,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
得的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
部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301,916 股。
基于以上情况,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不参与公
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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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4
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在实
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
动的,拟维持现金分红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
调整情况。
方案。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
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总股本为 140,000,000 股,
回购专用账户内股份 1,301,916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内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138,698,084 股。以公司 2025 年 7 月 11 日(即申请日前一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26.18 元/股计算,具体除权除息方案的计算方式如下:
根据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为 0.34 元/股。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6.18-0.34)/(1+0)=25.84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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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138,698,084*0.34)/140,000,000≈0.33684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6.18-0.33684)/(1+0)≈25.84316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
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25.84-25.84316|/25.84≈0.01223%。
综上,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 1%以下,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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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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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孙 立
敖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