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
限公司不行使“豫光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保荐”或“保荐机
构”)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金铅”或“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豫光金铅本次不行使“豫光
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
“豫光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一)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7 号)同意注册,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71,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
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710.00 万张,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710,000,000.00 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10%,第
二年 0.3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00%,第五年 1.50%,第六年 2.00%。
“豫光转债”的期限为2024年8月12日至2030年8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转股期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2月16日,非交易日顺延)
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0年8月1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转股价格调整
根据《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17元/股。
根据《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具体转股价格调整办法如下: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D 为 0.22500 元/股,
“豫光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 6.17 元/股调整为 5.95 元/股(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起生效。
二、关于“豫光转债”赎回条款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5 年 7 月 3 日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股票已有 15 个交易日收盘
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其中:7 月 11 日前按转股价 6.17 元/股的
三、审议情况
于不提前赎回“豫光转债”的议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与内在价值的信
心,结合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等因素,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董事
会决定不行使“豫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且自本次会议后未来三个月内(即
条款的,公司亦不行使“豫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在此之后,以 2025 年 10 月 26 日(非交易日则顺延)为首个交易日重新计
算,若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
“豫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四、相关主体交易可转债情况
经公司自查,在本次“豫光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公司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原监事
会成员交易“豫光转债”的情况如下:
单位:张
持有人名称 期初持有数量 期间买入数量 期间卖出数量 期末持有数量
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89,240 0 489,240 0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未交易
“豫光转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在本次“豫光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后的六个月内,
上述主体无交易“豫光转债”的计划。若上述主体拟交易“豫光转债”,公司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豫光转债”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不行使“豫光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