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工厂、部室第一责任人、控
股(包括实质性控制)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等。报
告义务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或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四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
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
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对各分厂、部室、子
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避免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
项如下:
(一)常规交易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
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突发事件
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传媒传播的信息;
事件。
(五)重大风险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六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
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经理层
报告。
第七条 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进行排查,密切关注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的情形。
第八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公司,应报告上述情形及其他认为敏感的事
项,报告前述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
律、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公司,对前述所列敏感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条 各部门、各公司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之一的,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汇报:
(一)常规交易类事项: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同样应当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二)关联交易类事项: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同样应当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其他事项: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定,达到相关标准或不涉及具体金额的,相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当按本制度及
时报告。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公司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
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同时
抄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处理的方式、履行
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