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210 证券简称:统联精密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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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议案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议案 6: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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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了维护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
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会议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
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股票
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
三、为保证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
权益,务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并签到确认。会议
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四、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六、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需于会前 15 分钟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
序根据登记次序确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案进行,简明
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八、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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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
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九、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
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
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
部门处理。
十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
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
待所有股东。
十四、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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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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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至 2025 年 8 月 1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入场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
表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五)审议以下议案:
序号 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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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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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读会议表决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会议文件
(十二)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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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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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
逐项自查核对后,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条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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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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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9,500 万元(含),具体募集资金数
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
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
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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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
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
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
事项。
(七)转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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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
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
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
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
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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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
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
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
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
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
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
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
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
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和股票面值。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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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
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
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
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
息。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
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本次
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
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
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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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十二)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
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
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
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
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
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
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
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
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
相关内容)。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
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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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现有 A 股股票同等
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
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
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
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
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
转债;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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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
他义务。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可转债本息;
⑤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
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被托管、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⑥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⑦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
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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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⑨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⑩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规定,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情形。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当期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9,5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
后,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新型智能终端零组件(轻质材料)
智能制造中心项目
合计 62,083.17 59,500.00
注:上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已扣除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公司已投
入及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 2,000 万元。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
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
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
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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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
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八)募集资金管理及专项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
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二十)评级事项
公司聘请的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
报告。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
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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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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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7 月 17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的《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预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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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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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编制了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7 月 17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的《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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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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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深圳市泛海统
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7 月 17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的《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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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6: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
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
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7 月 17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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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未来的经营发
展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7 月 17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的《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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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8: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
权和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
司制定了《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7 月 17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指定媒体的《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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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该报告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7 月 17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指定媒体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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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安排,为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董事
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
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
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
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
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
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
事宜;
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或其他有关制度文件(如需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
署、报送、补充报送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问询意见,并按
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签署聘请中介机构协议并决定向对
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定及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批备案或实施
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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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转股相关的所有事
宜,并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指导政策或审核要求发生变化,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
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授权调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具体安排等;
投资建设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市场情况、政策调整
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调整;以及办理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实施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签署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等有关事宜;
次发行及撤回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
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会秘书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事宜。
上述事项授权事项中,除了第 4、7、9、11 项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余事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若在前述期限内,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则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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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1: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是否投向科技创新领域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关于本次募集资
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7 月 17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指定媒体的《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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