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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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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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兴阳路 1
号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林琳律师、陈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14:30 在江苏省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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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滨湖区兴阳路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8 日上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62,800,75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1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62,572,08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06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 228,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64%。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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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
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62,578,0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0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8729%。
表决情况:同意 62,578,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0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8736%。
表决情况:同意 62,751,2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5,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1.2976%,反对 4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7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62,751,2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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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5,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1.2976%,反对 4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7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 62,749,0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2,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0.4664%,反对 4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7024%,弃权 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1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3、4 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 为累积投票议案,
以上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审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的情形。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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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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