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
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积
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
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和审核要求,积极参加年度报
告相关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委
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
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
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
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工作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
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
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