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集芯: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8 0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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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
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组织和协调。公司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
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以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
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版
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安
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
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
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
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
  (二)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
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
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
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五)公司在年度报
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
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
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公
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
  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八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
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
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一旦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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