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集芯: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8 0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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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
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
情况。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
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
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
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
  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
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
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不得将募集资金
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不得为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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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
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
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
内实施置换。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上市公司将暂
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
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
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
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相关
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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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
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
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
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
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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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 因及前期保荐意见
的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变更用途。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的意见。
     公司依据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
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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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
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科创公
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
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
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审计委员会、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豁免履行前
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
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规
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
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专项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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