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
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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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保持
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关联自然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
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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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前条第(四)款的规定)
;
(五)为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前条第(四)款的规
定)
;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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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
时: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
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
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法
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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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第十条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关联共同投资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
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
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
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十二条 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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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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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载入会议记录;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
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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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
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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