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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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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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
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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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
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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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
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
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九时前将该时点前
发布的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发
布公司已披露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重大事项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重大事项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与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结合
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
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介、媒体合作等
活动计划的制定;
(九)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全
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政策法规精神;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动向;
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动向、货币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资本市场发展
变化;了解公司发展战略;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
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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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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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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