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麦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8 00: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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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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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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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
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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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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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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