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燕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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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内部相
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上述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批,
审批完成后妥善归档保管。上述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
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指定对接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
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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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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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但作出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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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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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期限: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
型和期限
□豁免披露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故申请暂缓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属于国家秘密、法定商业秘密,故申请豁免披露;
因和依据
□其他(请注明):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出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前置条件审核确认
相关信息是否尚未泄露:□是 □否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是否未发生异常波动:□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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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部门/单 内幕信
身份证号码/ 信息知悉
序 知情人 位与上市公 息 所 处 信息知悉时 登记人
统一社会信 职务/岗位 方式(注 内幕信息内容(注 3) 登记时间
号 姓名/名称 司的关系(注 阶段(注 间 (注 5)
用代码 2)
备注: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
部门、职务等信息。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由公司负责登记,则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公司仅负责汇总,则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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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作为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义务,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
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
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