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99 证券简称:华纳药厂 公告编号:2025-067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
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持股情况如下:
公司股东、董事徐燕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4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股本 1.5009%),一致行动人徐悦菡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
金转增股本新增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已于 2022 年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股东徐小强先生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9899%;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 1,300,000 股,即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9899%。
本次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若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
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
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徐小强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董事之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1,970,920股
持股比例 1.5009%
IPO 前取得:1,407,800股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其他方式取得:563,120股
注:徐小强先生其他方式取得的 563,120 股为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的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股东名称 徐燕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
持股数量 18,480,000股
持股比例 14.0725%
IPO 前取得:13,200,000股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其他方式取得:5,280,000股
注:徐燕先生其他方式取得的 5,280,000 股为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的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股东名称 徐悦菡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 √否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董事之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0000%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0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徐燕与徐小强、徐悦菡为
徐小强 1,970,920 1.5009%
兄弟、兄妹关系
徐燕与徐小强、徐悦菡为
徐燕 18,480,000 14.0725%
第一组 兄弟、兄妹关系
徐燕与徐小强、徐悦菡为
徐悦菡 0 0.0000%
兄弟、兄妹关系
合计 20,450,920 15.5733%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区间 前期减持计划
股东名称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股) (元/股) 披露日期
徐小强 992,200 1.0578% 37.68-42.60 2024/12/3
徐悦菡 352,000 0.3753% 40.02-42.55 2024/12/3
注:徐燕先生在过去 12 个月内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徐小强
计划减持数量 不超过:1,300,000 股
计划减持比例 不超过:0.9899%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300,000 股
量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300,000 股
减持期间 2025 年 8 月 19 日~2025 年 11 月 18 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拟减持原因 自身资金需求
注 1:公司股东徐小强先生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300,000 股,其
中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300,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注 2:徐燕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徐小强先生、徐悦菡女士在 2025 年已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量不超过 2024 年末徐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3:本次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其中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通过大宗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注 4:若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本次减持
计划的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注 5: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
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作为公司股东承诺:
“1、关于股份限制流通、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
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不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的其他情况。
如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在遵守公司首次股票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
前提下,本人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股票发行上
市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
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
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对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并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
损失。”
(2)作为公司董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
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
行上述承诺。”
(3)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
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徐小强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自主决定,本次减持不会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
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
量、时间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
(2)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有关规定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本次减持计划
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