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
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证券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东鹏饮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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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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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 进
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
事等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
理承受能力;
(四)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
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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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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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香港联合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及
(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香港联
合交易所网站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通过新媒
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
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公司应在官方网站提供投资者关系联系
热线及/或邮箱的详情,以供投资者向公司提出其对公司企业管治或其他事项的
看法。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接受机构及个人调研时:
(一)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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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四)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裁应该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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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
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应当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
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投
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
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征集股东权利、持
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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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
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
章程》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 H 股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
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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