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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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强化风险控制,防范交易风险,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
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场外衍生品交易等。衍生品
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
上述标的组合。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
有效的原则,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
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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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
证券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投资与
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公司只能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
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经审议批准的额度进行
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
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管理层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
险控制等专业人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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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的范围、投资额度
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
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十三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审批程序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决策机
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一)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由董事长或总裁在授权范围内签署
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等文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指定专业团队负责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
   评估,统筹管理业务授信额度;
   销户等事宜,并协调办理与相关金融机构的三方存管协议签订;
   时,须立即向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视情况
   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透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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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
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负责内审的人员负责
监督。
  第十七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
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由于证券投资交易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
力求控制风险: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
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公司
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
批流程;
  (二)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证券投资事宜,
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
加投资风险;
  (三)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通过对被投资证券的定
期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四)公司内部制定相关的证券投资止损机制,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
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根据有
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已交易证券、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
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
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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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
品交易,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
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为开展大宗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进一步制定了《东鹏饮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宗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本制度关于开展
大宗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未尽之事宜,依照《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宗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具体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与修订。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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