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6 00: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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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鹏饮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交易所规范格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保证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
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机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
工作。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衍生品。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界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及/或尚未为经常(或相当可能会)进
行公司证券交易的人所知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证券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其他媒介上正
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对公司股票及/或债券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付的情况或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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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或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 30%;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及香港
证监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第 35 条载列的其他可能构成内幕消息的事
件及情况(非穷尽式列举)。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
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决策、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七)依法或与公司业务往来而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而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及
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情况,供
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自记录之日(含补充完善)起至少保存 10 年,供公
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制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
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下属机构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
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内幕信息登记表及
时报公司董事办备案,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制
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见附件二),并及时对
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董事办应根据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跟进内幕信息事项截
至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及相关知情人员,结束后整理归档;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后,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
式、知悉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可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应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后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对内幕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
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
前的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
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
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
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触犯法律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罚。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
事会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 H 股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自本
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附件一
                         东鹏饮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内幕信息类型:                                                  日    期:
序                                          知悉             内幕信息内   所处阶段      公开时   登记时   登记
    姓名     身份证    联系方式   职务岗位   知悉时间            知悉方式 3
号                                          地点               容4          5
                                                                             间    间     人
      公司简称: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 605499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
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
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
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附件二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本人作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已充分理解和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等规定中关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以及责任处罚等相关内容。现做出如下承
诺:
  从知悉(内幕信息名称:          )之日(    年    月   日)
起至该内幕信息对外公告之日,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
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若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追究
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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